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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S租赁服务协议

新闻动态 来源:原创 点击量(138) 发布时间:2013-01-06

尊敬的景安网络用户:感谢您选择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您提供的VPS服务器 (以下统称“虚拟专用服务器”)服务。请您认真细致地阅读以下的服务条款。用户只有同意了下述服务条款才能正式进入在线虚拟专用服务器申请程序。

本条款由景安互联网数据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与向乙方申请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第一条 合同项目与定义

1-1    服务器租赁是指将甲方租赁乙方的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Internet 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1-2    除非明确注明,本协议所涉及的VPS租赁以下统称“虚拟专用服务器”。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严禁甲方为第三方提供转接流量等类似业务,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服务。

2-1-2       甲方承诺不会利用服务器从事Internet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受欢迎的活动,同时承诺不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URL、BANNER链接等。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合同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

2-1-3       如果甲方服务器从事虚拟主机业务,则必须出示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服务器上有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服务内容的网站,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并对服务器上的网站内容进行管理及审核;对于如未能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件的网站,甲方应拒绝接入服务。

2-1-4       如果甲方利用本协议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甲方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相关接入服务。特别是甲方未有ISP、IDC经营许可证的不可从事虚拟主机业务,甲方不得对所租用的资源再次转租。甲方网站如为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甲方网站如为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手续,甲方如开办聊天室、BBS、新闻等栏目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甲方需对下级接入用户再接入的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并负监督责任。若发现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将无条件停止甲方的接入服务,并且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无任何责任。

2-1-5       如果甲方服务器从事虚拟主机业务,则甲方必须对服务器上所有网站内容进行审核及管理,对于发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网站,甲方必须无条件停止该网站的运行,同时向乙方并通过乙方向安全主管部门提供该网站客户的相关资料,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服务器的互联网接入。

2-1-6       甲方服务器的用途不得随意变更,甲方改变服务器用途,需要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审查甲方变更服务器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在甲方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停止相关服务。

2-1-7       甲方如果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

2-1-8       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2-1-9       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服务器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1-10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1-11    甲方应按照乙方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并同意每一次续期都应适用续期时的收费标准,甲方同意因收费标准调整产生的任何纠纷,乙方和CNNIC或ICANN有免于诉讼的权利。

2-1-12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甲方承诺并确认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景安网络备案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因未及时变更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2-2-2       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协议2-1-1、2-1-2、2-1-3、2-1-4、2-1-5、2-1-6、2-1-10、2-1-11、2-1-12等条款而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

2-2-3       按照乙方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2-2-4       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当月费用总额。

2-2-5       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但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协议期限

4-1如果在协议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协议。

第四条 协议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5-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关闭服务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已交纳的费用不得要求返还。

第五条 责任限制

6-1    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中断,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6-2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6-3    因计算机硬件故障造成数据丢失时,乙方有义务通过第三方进行数据恢复,但如因技术原因无法恢复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7-1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同意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不可抗力

8-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8-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8-3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第八条 保密

9-1 任何一方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其它

10-1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同意由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

10-2      协议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协议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

10-3      本协议签署于中国郑州,自即日起生效。The specified module could not be found.

本协议签署于中国郑州,自即日起生效本协议签署于中国郑州,自即日起生效本协议签署于中国郑州,自即日起生效